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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调查取证:结婚婚前财产怎么处理

作者:青岛市调查公司 发布时间:2023-10-21点击:83
结婚婚前财产怎么处理 婚姻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男女双方的婚姻自由和财产权益。婚前财产是指在婚姻成立前,一方已经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的有关规定是什么?青岛婚外情调查取证接下来,诉宁网的小编将向您介绍关于结婚婚前财产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结婚婚前财产怎么处理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自己有支配权,离婚时不得分割。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二、新婚姻法对婚前财产的法律规定  新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夫妻之一方所有,“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青岛私家调查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再婚一方婚前财产怎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遵循的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已经对婚前财产较为全面的了解了,以上内容为您介绍了怎么处理、新规定以及再婚一方的处理。关于结婚婚前财产怎么处理,诉宁网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诉宁网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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